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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委托乡镇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方案(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 征集时间:

    2025年03月10日 - 2025年04月10日

  • 征集单位: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委托乡镇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方案(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继续抓好农村宅基地统一管理工作,完善农业农村执法体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提升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委托乡镇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方案(草案)》,欢迎广大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建议。

一、意见、建议时间: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4月10日。

二、反馈途径: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提出意见、建议。

三、联系人:梅冬;联系电话:88898530;邮箱:368928145@qq.com。

关于继续委托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意见

为继续抓好农村宅基地统一管理工作,完善农业农村执法体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提升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为抓手,进一步深化执法体制改革,下沉执法力量,化解“看得见的管不着”和“管得着的看不见”,以及“有责任、无权力”等现实问题,切实提高各镇(街道)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工作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的执法权委托给镇(街道)行使。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南通市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内容,将有关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委托给镇(街道)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农村宅基地委托执法要根据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人员力量、执法设备等现实情况,合理确定权限。

(三)便民高效原则。农村宅基地委托执法应当依法高效、便于监管,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四)权责一致原则。实行“谁委托、谁监管”和“谁执法、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市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道)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统一。

四、工作重点

(一)明确委托权限。市农业农村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委托给镇(街道)行使。镇(街道)受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实施以下执法活动:

1.开展农村宅基地日常行政执法检查;

2.对村民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住宅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对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后实施调查取证。

(二)明确委托时限。按照《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的要求,委托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委托期间内,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期限内委托事项需要部分调整的,或者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委托实施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受委托方的承接能力等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估论证报告,报市司法局会同市委编办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

委托期限内,出现不再适合行政执法委托情形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后,及时解除委托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三)签订委托协议。按照《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后,市农业农村局与各镇(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相关委托协议报市委编办和司法局备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四)界定委托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的农村宅基地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律责任。

各镇(街道)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农业农村局的名义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镇(街道)违法将委托执法权再委托的,或者超出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镇(街道)自行承担。

镇(街道)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应当追究镇(街道)及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偿损失。

(五)严格执法程序。市农业农村、资源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镇(街道)执法人员的具体业务培训和指导。各镇(街道)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要求开展执法,全面贯彻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依法履行职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委托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是全面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镇(街道)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进一步加强用地建房管控。村民违法建设住宅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优先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

(二)加强衔接。市资源规划局应将村庄规划村庄类型的划定成果及动态调整情况及时通报市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要结合镇(街道)执法工作需要,具体研究确定委托执法领域和权限,加强与各镇(街道)之间的沟通,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委托执法工作。各镇(街道)要根据基层管理需求和群众意愿,主动与市农业农村、资源规划等部门对接,形成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的整体合力。

(三)建章立制。市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道)应当就农村宅基地具体委托执法事项开展执法业务培训,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各镇(街道)要结合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建立具体规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管理,确保执法活动顺利开展,并定期向委托机关报送执法结果。

(四)强化保障。各镇(街道)应当将委托事项明确到具体行政执法部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由镇(街道)财政予以保障,确保委托执法事项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9日印发的《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委托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21〕173号)同时废止。

征集稿说明

为继续抓好农村宅基地统一管理工作,完善农业农村执法体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提升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委托乡镇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方案(草案)》,欢迎广大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建议。 一、意见、建议时间: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4月10日。 二、反馈途径: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提出意见、建议。 三、联系人:梅冬;联系电话:88898530;邮箱:36892814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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