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镇财政工作办公室、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水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编制2025年市级预算暨2025-2027年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海财预〔2024〕9号)《关于编制2025年区镇预算的通知》(海财农〔2024〕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一)编制方式及依据
各预算单位通过江苏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预算一体化系统”),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江苏省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江苏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年度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编细编实。
其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详见附件2。
2.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为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为60万元以上。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为400万元(含);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编制范围
1.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含限额标准以下);
2.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编制要点
预算单位在“二上”预算编制模块的《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预平衡)》中勾选“是”政府采购,相应填列《政府采购预算表》。其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须同时勾选“是”政府购买服务,在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的基础上同时填报《政府购买服务表》。政府采购结转项目,在2025年无需再履行采购程序的,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预平衡)》中勾选“否”政府采购。
预算单位在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时,应根据附件1,选择“政府采购品目”、“组织形式”等关键要素。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组织形式应当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一般选择“分散采购”,其中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商请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组织形式改选为“政府集中采购”。
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规范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的金额及用途。年度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须履行相关手续。
(一)采购意向公开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均应当通过“苏采云”系统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信息应真实完整,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需求制定
采购活动开展前,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有关规定,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履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程序,确保采购需求依法合规、完整准确。采购需求相关内容应在采购文件中充分体现。
(三)采购计划编报
采购人应当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通过一体化系统编报采购实施计划(除涉密项目外),实施计划中“项目名称、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品目、采购预算、预算资金”等要素内容应符合采购需求特点。
(四)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40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规定情形的,采购人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法律适用情形和项目特点自行选择采购方式,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须先行组织专家论证,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各单位应建立信息发布监督机制,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审核管理,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确保政府采购信息要素真实合法、内容完整、用词准确。
(六)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苏采云”系统填报合同信息,完成合同公告。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
(七)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八)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严格执行江苏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禁止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七类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九)集中带量采购
各单位采购信创产品,严格执行《关于开展信创产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通知》(海党信办〔2024〕1号)的规定,由市党信办实施集中带量采购,每半年集中采购一次。
对于供应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集采机构可通过联合采购统一谈判确定价格。对于统一配备标准的办公设备或采购人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鼓励集采机构组织采购人联合开展政府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等方式,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三、相关要求
(一)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是夯实主体责任。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明确负责政府采购的归口部门和专职采购人员。二是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预算编制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等环节和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三是强化内部监督。发挥各单位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二)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
各单位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按“二上”时间要求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工作,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指导,做好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全面性、准确性,具体审查政府采购品目、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是否填报准确等,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准确性。
(三)强化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主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绿色采购、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
主管预算单位应发挥部门主管和业务指导作用,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做好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和执行情况的公开工作。除法定例外情形外,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应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其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称“达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附件:1.江苏省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江苏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